为进一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规范公积金管理秩序,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镇江公积金中心于近日出台《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通过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优化提取审核流程,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力度。
一是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未婚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额度由最高不超过700元调整到最高不超过8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由最高不超过1200元调整到最高不超过1600元。重点支持提取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购房所在地与缴存职工本人、共同购房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一致的,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规范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离市销户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我市接收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的,应在我市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规范购房使用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的,只有购房人可以申请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后才可申请使用公积金。
二是优化提取审核流程。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对异地购买住房等提取情形,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缩短审核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三是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市公积金中心主动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公积金工作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违规提取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四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并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社会公共信用系统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对违规提取的,自提取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违规提取全额退回的,自复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违规提取未全额退回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并在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公开曝光违规提取案例,引导职工依法合规提取。违规提取的,将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将同时通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