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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

(一)监管对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二)监管内容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2.通过受理供应商书面投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3.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五)监管程序

1.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

2.询问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相关工作情况;

3.查询、调阅、复制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有关书面资料和音像资料;

4.向有关人员问询、记录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情况;

5.调查取证时,一般应有两人或以上参与;

6.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制作并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告知投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按照政府采购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八)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监管对象

采购人

(二)监管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2.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有投诉的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3. 财政和审计抽查:通过每年财政检查和审计检查,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违规为。

(四)监管措施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采购人的相关政府采购情况;

2.查询、复制采购人的有关政府采购书面资料;

3.调阅、复制政府采购的有关音像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问询、记录;

4.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五)监管程序

1.询问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情况;

2.查询、调阅、复制政府采购的有关书面资料和音像资料;

3.向有关人员问询、记录政府采购相关情况;

4.调查取证时,一般应有两人或以上参与;

5.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投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七)处理措施

财政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八)责任追究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监管对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管内容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1.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方式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1.主管部门监管: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2.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监管: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3.财政部门实行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五)监管程序

通过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六)职权依据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办法、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以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财政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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