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规〔2017〕2号
各部门预算单位,各省(部)属驻镇单位,各网上商城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相关要求,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约束机制,现将《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评价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评价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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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www.57365.com 2017年7月5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供应商评价规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交易双方的评价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纳入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库管理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采购供应商。
本规则所称评价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履约情况的综合考评。
本规则评价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累积计算。
第三条 评价应当遵循统一标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首次评价,不进行首次评价的,采购人不得进行下一次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百八十日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第二次评价(追加评价)。
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协议供货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与采购需求的一致性,包括货物是否为原装合格产品,是否符合采购人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配置方面的要求。二是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及时性。三是供应商服务质量。
第六条 定点采购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与承诺标准的一致性,包括货物是否为原装合格产品,是否符合采购人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配置方面的要求,工程或服务收费是否执行承诺标准。二是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及时性。三是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 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好”、“中”、“差”三个等级。
1、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承诺标准的一致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与承诺标准的一致性方面:
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与采购需求完全一致,评价为“好”,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时主动告知采购人承诺标准,并严格执行或高于标准执行的,评价为“好”。
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与采购需求不完全一致,但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并得到采购人同意的,评价为“中”,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时不主动告知采购人承诺标准,但能按标准执行并得到采购人认可的,评价为“中”。
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与采购需求不一致,甚至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评价为“差”,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时低于承诺标准执行的,评价为“差”。
2、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及时性方面:
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与承诺一致,采购人满意的,评价为“好”。
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及时,但采购人认可的,评价为“中”。
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及时,采购人不满意的,评价为“差”。
3、供应商服务质量方面:
供应商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售后服务到位,采购人满意的,评价为“好”。
供应商服务质量一般,服务态度一般,售后服务一般,但得到采购人认可的,评价为“中”。
供应商服务质量差,服务态度差,售后服务不到位,采购人不满意的,评价为“差”。
第八条 采购人对评价为“中”或“差”的内容应当附文字说明,阐明理由,便于供应商申诉和改进。
评价行为处理
第九条 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网上商城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违规交易评价、恶意评价、不当评价、异常评价等破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侵犯采购人、供应商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条 网上商城有权删除或屏蔽交易评价和售后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色情低俗内容及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十一条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除对产生的评价做相应处理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形对评价人采取限制评价、限制政府采购行为、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的,提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中”或“差”评内容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差”评内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对确属于评价错误的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修正,并通知采购人。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期间对供应商评价结果进行实时汇总,并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协议期间内得到全“好”评价的,可以直接获得下一期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期间内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供应商,可以优先被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推荐参与网上竞价。参与某一具体项目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在符合竞价规则等同等条件下,竞价结果一致时,评价结果排名第一的,具有优先成交权。
3、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期间内,累计有效“中”评达到五次的供应商,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示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期间内,针对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与采购需求一致性评价,或针对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承诺标准一致性评价出现有效“差”评:累计一次“差”评的,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以根据协议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两次“差”评的,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参加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一至三个月,中心可以根据协议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累计三次及以上“差”评的,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期间内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资格,并禁止其参与下一协议期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心应当根据协议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5、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期间内,针对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及时性和供应商服务质量评价出现有效“差”评:累计“差”评达到一次的供应商,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中心可以根据协议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差”评达到两次的供应商,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参加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一至三个月,中心可以根据协议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累计“差”评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供应商,由市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期间内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资格,并禁止其参与下一协议期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心应当根据协议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