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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办法
 

江苏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江苏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补助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项目申报范围如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关爱之家、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主要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会同财政厅,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各省辖市民政局(老龄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老龄办)会同财政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立项工作;向省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江苏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3.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初审情况和意见;

4.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5.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第八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和老龄办根据项目补助数量、资金标准以及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地农村幸福院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下达各地。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其他支出”60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六条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八条 各市、县民政(老龄)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民政厅(老龄办)和财政厅,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省民政(老龄)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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